Page 63 - 新时期儒学的传承与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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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现代视野下儒文化中的功用思想
程。汉初制定的律法大多体现的是法家精神,儒家化的司法官员在案件审理过程
中不直接适用当时的法家思想影响下的内容,而是将儒家经典作为审理依据进行
案件审判,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实现司法活动儒家化。
在儒家学者的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儒学经义审理案件,在这个过程中确立了
一系列新的儒家化的法律原则,并且逐步成为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在后来的案
件审判中发挥着指导作用。随着儒家经学地位的抬升,儒家的一些礼制原则和规
则被引入法律,作为法律规范运用,这就是最初的“引礼为法”。
2. 魏晋: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期
儒家思想在经历“春秋决狱”和“引礼为法”之后,在法律领域逐渐占据主
导地位。但是两汉时期除了《九章律》以外,没有制定系统的新法典,多以令、
科、比的形式对法律进行补充修改。魏晋时期,儒生注律和修律以及援礼入律,
使法律儒家化得到突破和发展,为制定系统的儒家化成文法典奠定了基础。
3. 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期
北朝时期,北方游牧民族在中原相继建立了北魏、北齐和北周政权,为了加
快政权的稳固,进行统一管理,必须加速汉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汉族儒学知
识分子得到重视,他们对前代法律儒家化的成果进行系统的补充修改和总结,完
善了儒家法思想的内容,同时根据礼制,制定了一些新的原则和条文。包括:第一,
创制十条重罪;第二,存留养亲;第三,官当;第四,加重伦理犯罪行为的处罚。
北朝魏、齐、周三代,其中《北齐律》承袭《北魏律》,《北周律》完全模
仿《周礼》制定,《隋唐律》直接承袭《北齐律》。至此,重要的礼制基本上都
纳入法律,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工作基本完成。
4. 隋唐: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期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中的儒家化法律,唐朝参照隋朝的《开皇律》
制定了《永徽律》,并加以完善,使其更加系统化和定型化。唐律在宋、元、明、
清各朝的立法中都作为重要参照,后世对唐律的内容更改微乎其微。
《开皇律》《永徽律》和《永徽律疏》是儒家法思想的载体,法律儒家化最
终的完成以及中华法系的定型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从此儒家法思想真正成为
传统的封建君主制的正统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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