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生态经济背景下农业种植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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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药毒理学研究
复染毒、单次染毒),在此基础上可能还需要关注其他毒性(如致畸、遗传毒性
等)。此外,在进行代谢物毒理学测试前,均要求比较代谢物与母体化合物毒性,
判断是否可以被母体化合物毒性数据涵盖,并引用母体化合物的参考剂量;需要
评估残留量 / 暴露量,根据暴露量高低,再决定是否开展进一步的毒性测试;另外,
在评估过程中要求不同程度采用 TTC、QSAR、Grouping 和 Read-across 等评估
工具进行预测和评估,为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毒性测试提供依据。但具体实现方
式上各有特点:欧盟、美国等对农药代谢物毒理学评估资料并不明确,企业在申
请登记时需要专业技术支持来进行逐案分析。而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对农药代谢
物毒理学评估资料较为明确,但在科学性上有所欠缺(未强制要求重复染毒试验
等其他试验),不利于对农药品种的全面科学评价,因此企业根据评价需要增加
了其他一些毒理学试验项目,如日本曹达的四唑吡氨酯增加了亚慢性经口毒性试
验、日本石原的环丙虫酰胺增加了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我国的农药代谢物毒理
学资料要求明确,制定过程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讨论,满足农药登记管理要求,
符合我国现阶段情况,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且资料要求明确有效避
免了企业走弯路的情况,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内外企业的肯定,遵从度较高。
(四)对农药代谢物评价的思考建议
1. 加快推进农药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的制定
随着农药残留评价和检测技术的发展,以及农药限量标准制定过程中风险评
估技术的引入,农药残留物定义的重要性逐渐得到重视。然而,我国目前关于农
药残留物定义的研究不够深人。此外,在企业申请产品登记时,一般以母体化合
物作为风险评估的残留物定义,缺少农药在动、植物体内的代谢数据,导致登记
管理部门在对农药有效成分进行风险评估时,一般直接根据其母体的毒理学数据
以及参考我国的膳食摄入数据进行评估,因此有时会低估农药的膳食暴露风险。
我国可以参考 JMPR 及其他发达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农药残留物定义,以加
快制定我国农药残留物定义,解决我国目前对于残留物定义,尤其是膳食风险评
估残留物定义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以保障食品及农产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
2. 优化农药代谢物毒理学评价程序
我国农药毒理学资料要求明确,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然而,在
执行过程中仅对经过残留和环境专业评估后提出的主要代谢物开展毒理学评价工
作,需要加强对具有毒理学意义的代谢物的界定与筛选。在评审程序上,可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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