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商业的荣耀:超越成功,走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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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最大的股东
创始家族的义务和权利
创始家族的责任集中在持续地参与门得基金会和门得集团的活动,因为:
1. 这是上帝的呼召;
2. 家族后代有义务持续见证上帝,是如何以一种超乎我们能力和所想所求的
方式,祝福整个家族的;
3. 门得为现在及将来的家族成员,提供了持久的物质以及属灵的祝福;
4. 带来责任感。
有俗语说:“第一代创业,第二代守业,第三代败家。”在我的有生之年,
我见过太多的实例证实了这句话。我相信,每一代人对“富不过三代”这句话固
有的理解和运用,与他们试图躲过这个不幸诅咒之间,都可能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门得基金会不是我们家族的成就。创始家族成员以后参与超越普通股东权利
的活动,一定是基于其自身的兴趣和才干,而不是因为创始人的后代惯常享有的
特权。
创始家族是指弗朗索瓦·范·尼克尔(Fancois van Niekerk)和米尔斯·范·尼
克尔(Miems van Nikerk)的后代,包括他们的配偶和合法家属。根据门得基金
会信托契约的规定,他们享有以下权利:
1. 在各自的门得董事会中任命最多两名受托人。
2. 从相关家族资产所持有的实体中获得经济及其他收益,将由家族定期选出
的受托人代表委员会决定。
创始家族的后代完全有自由选择是否参与门得基金会。因此,以上所述的权
利将取决于家族后代的选择、持股人的惯例以及通过积极参与而获得的公认权利。
“当你没有履行自己义务时,你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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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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