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水利工程投融资
社会资本合作的多元化、持续性。
(五)加快盘活存量水利资产
对具有经营收入的存量水利资产,要在发挥防洪、排涝和调度等社会公益职
能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
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 号)“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
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
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等政策,在水利资产确权的基础上,盘活存量资产,
为新建水利项目融资;探索通过存量水利资产上市,进一步扩大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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