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水利工程施工新技术与安全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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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生态及水环境治理
第四章 水生态及水环境治理
第一节 河湖长制与河湖生态治理
一、基层河湖长制工作
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人类生产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加,
相应的生产生活污染物排放也不断增多。但城市及其周边区域河湖的生态环境容
量和自净能力有限,导致河湖水环境日益恶化,河湖生态功能日渐退化。河湖作
为一种典型的公共自然资源,是一个兼具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的复杂系统。推进河
湖可持续管理,避免“公地悲剧”,既是管理学、环境学、经济学的研究重点之
一,也具有重要实践意义。河湖长制作为一种创新的河湖管理制度,在解决当前
我国河流湖泊水污染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当前,
全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区县、乡镇四级行政区划均已建立成熟
的河湖长制体系,部分地区还因地制宜在行政村、社区居委设立了村级河湖长。
基层河湖长(一般指区县级及以下河湖长)常年工作在水环境治理与保护一线,
需直接面对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扎实推进基层河湖长制落地落实,不仅是全面
推行河湖长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改善河湖水环境的关键所在。
(一)河湖长制发展历程
我国河湖长制的发展可归纳为3个阶段:早期基层探索阶段(2003—2008年)、
推广试点阶段(2008—2016 年)、全面推行阶段(2016 年至今)。
1. 基层探索阶段(2003—2008 年)
“河长制”一词首见于 2003 年 10 月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委、县政府的一份
内部公文通知。当年年中,长兴县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过程时,为确保责任落实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对所有责任片区设置片长、路长、里弄长,取得显著成效。
因此,县委、县政府在当年 10 月对位于城区的护城河、坛家桥港 2 条河流试行“河
长制”,明确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河长。河长主要职责是开展河道清
淤、水域保洁和违章建筑拆除等。试点效果明显后,长兴县于 2005 年将河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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