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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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未填写使用方式;
⑦商标代理委托书中法律组成填写有误;
⑧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国籍组成填写有误。
2. 审查意见书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后,根据《商标法》第 29 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3 条、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限期 15 日提交书面说明。
适用审查意见书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具有符合《商标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2~4 项、第 2 款但书规定可能性的,
经申请人说明可能予以初步审定的。
②在报纸、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等特殊商品上申请注册含有国名、县级以
上行政区划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期刊出版许可证》等。
③具有符合《商标法》第 11 条第 2 款可能性的,经申请人说明可能予以初
步审定的。
④商标注册申请为颜色组合商标或者声音商标并且据申请文件尚不足以确认
其具有显著特征,经申请人再行补充使用证据说明其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后,可能予以初步审定的。
⑤商标注册申请包含未声明放弃专用权的非显著部分并且因此不应予以初步
审定,经申请人修正后可能予以初步审定的。
⑥确有必要使用的其他情形。例如,商标中包含名人的姓名和照片等,在
申请中未提供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书;商标中含有的汉字书写形式未提供出处等
情形。
3. 商标异议
商标在注册流程进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有 3 个月的公示期,这是供社会相
关公众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的时间,如果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商标会进入异议程序,
从而加大了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难度。
4. 商标驳回复审
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因此,如果没有做好事先查询,商标数据库很
有可能存在在先权利的商标,这样就会出现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接受被驳回的事实,可以另设计商标重新提出申请;如果不接受被驳
回的事实,坚定地走法律程序,能否取得注册证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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