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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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标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四章 商标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一节 商标司法的裁量空间
商标司法首先需要摆正司法的位置,妥处商标立法与商标司法的关系,既能
动地和有作为地司法,又把握好司法的方位,有为而不越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适可而止。
一、商标司法是商标立法的适用和继续
总体上讲,商标法具有稳定性,虽然商标法每隔数年都要修改一次,但修改
法律所要解决的都是重要的、不通过修改法律即无法解决的问题。每当新一轮法
律修改启动之时,人们往往对法律修改寄予厚望,期望修改的内容多多益善,最
好能够把自己希望解决的问题都包容进去,但最终往往都会与具体预期有较大差
距。尤其是,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今天,法律修改的幅度一般不
会太大,修改的内容不会太多,实践中的不少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仍然不能靠修改
法律解决,而需要或者只能留待在具体执行中解决。之所以会这样,这既与人们
所寄予的修改期望是否适当有关,又与立法的特性有关。立法首先只解决重大问
题,立法重视相关各方的共识,立法强调原则性、一般性和稳定性,立法不会事
无巨细和无所不包,等等。
立法与司法的差异久已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所体认。即便如《法国民法典》那
样本来有包罗万象、为任何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答案的良苦初衷和勃勃雄心,
其立法者也深知立法不可能无所不能和无所不包,而只能有所为有所不为,需要
给司法留下足够的和必要的空间,司法的问题只能由司法去解决。《法国民法典》
的起草者为此指出:“立法机关的任务是从大处着眼确立法律的一般准则。它必
须是确立高度概括的原则,而不是陷于对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问题的琐细规定。法
律的适用乃属于法官和律师的事情,他们需要深刻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立法
同司法一样也有技巧,而二者是颇为不同的。立法的技巧是要发现每一领域中对
公共福利最有利的原则,法官的技巧则是要把这些原则付诸实施,要凭借智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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