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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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使他人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标注了未注册商标,此时仅是该经营者
可能面对基于商标使用行为的诉讼风险,而就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行
为本身而言,并不属于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监管的范畴。
然而,因特定行业中的商品或者服务关系到国计民生或者公民的健康安全,
需要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予以控制、管理,此时该行业的经营者必须申请
注册商标后,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方案在市场上正常流通,因此强制注册制度也就
相应产生。商标强制注册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例外。
(三)共同申请
《商标法》第 5 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
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四)优先权问题
《商标法》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
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
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
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商标在
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
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一)概述
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
办理;二是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已备案的商标代理
机构名单在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一栏中公布)。自行办理的,可以通过网上
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为 http://sbj.cnipagov.cn/wssq/ 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
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
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
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
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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