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老旧房屋的检测鉴定及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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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pection, Appraisal, and Reinforcement Treatment of Old Houses
老旧房屋的检测鉴定及加固处理
据回弹法检测次数抽测,其推数值仍然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暂行规定》第
九条明确指出:“如果监理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的,监理机
构应责令责任单位委托法定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法定检测,并向监督
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第 509 条明确了:“监理机关
在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或者对工程质量存在疑问的,
要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以上两条都包含了一种明确的认识,一种是明确的认识,是指监测结果没有
达到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再次进行检验,以此作为
依据;隐蔽感知是指监测成果是否满足设计(技术规范)要求,其成果可作为评
价建筑质量的有效依据。同一种监理检查行为,其成果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有效
(检验结果满足设计需求,可以作为确认施工质量的标准),二是无效(检验结
果不满足设计要求,不能作为确认施工质量的依据),这就是监理部门监督检验
中存在的不定性问题,也就是合法性和不合法性。
虽然“第九条”和“第 509 条”的规定都是“程序”的规定,但细想一下,
就会发现,监督检查并不合法,如果监督检查的结果与设计(技术规范)不符,
则监督检查无效,需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再次检查,并以此作为确认建筑质
量的依据。以这种方式,一种具有非正当性的监督检查结果被否认。如果监理结
果一次、两次、三次,乃至几次被否决,必然会对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很大
的影响,使监理机关的监管职能弱化,监督检查的严肃性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第九条”和“第 509 条”都有另外一种隐性的认识,即监理检验成果满足
设计(技术规范)要求后,即可认定工程质量,而不必再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
验,体现了监理检验的正当性。
在监理检验方面,大冶市质检所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是监理检验是满足设
计(技术规范)要求的,并且与工程数据相符,应当予以确认;当监理检验发现
与设计(技术规范)不符或与工程实际不符时,须经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
将检验结论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这一看法与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相符。
二是监理检验成果满足设计要求(技术规范),才能认定施工质量;若监理
检验发现与设计(工艺规范)不符,则其检验结果也可做为评定工程质量的参考。
评审方法是指设计机构根据监理检验的结果,对建筑的安全进行审查。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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