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老旧房屋的检测鉴定及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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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如果监理测试的结果与设计要求相符,就可以用来确认施工质量,即使没有达到
设计要求,也可以用来确认施工质量。由于两个后果都是由相同的属性所引起,
所以它们的效力应当是相同的。如果前者是正确的,那么后者也是正确的。如果
后者被认为是无效的,那么前者也应该被认为是无效的。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也
可以看出,对于不满足设计(技术规范)要求的混凝土构件的截面尺寸、现浇板
厚度、钢筋直径、间距等,都没有按照设计(技术规范)规定的情况,质检部门
并未责令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再次进行检验,而只是按照监督抽查
的结果,责令其自行整改。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测,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使用了
不同的设备,所以对测试人员的要求并不会发生变化。另外,由于监理检验的结
果与设计(技术规范)不符,被责令建设方另请一家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再次检
验,其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法
定检验机构检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由于检验活动所产生的“附加检验
费用”,其产生的“附加检验费用”,应当由质监部门负担。
本书提出了对监理检查的合法性问题,并对监理检查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探
讨。对监理检验的合法性进行判定,首先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监理检
验人员的资质和设备鉴定。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取得
证书后方可上岗。测试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二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应当
具备检验和检验的资格;无监督检验资格的监理单位不得从事监理、检验工作,
如有违反,即属于违法行为。现行的检测方法,仅从检验人员的资质、检验设备
的鉴定等方面来看,已经远远不够,还应该考虑检验的资质,也就是专门的、具
体的检验能力;三是确保监理检验成果可以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基础;在监理检
验中,若发现检验结果与设计指标不符,则再由检验机构进行再检验,以否定监
督检验。这一实践造成了模糊的、错综复杂的、相互矛盾的关系。如果将监测结
果(满足或不满足)用于确认工程质量,则可避免质检部门和检验单位之间的矛
盾和冲突,并简化检验过程,节省费用。
二、对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监管要求不够清晰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第 301 条第五款中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当对预制
件、预制件、预制件的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是湖北省建设厅下发的鄂建 [2004]42 号,其中明确了由质检部门负责对预制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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