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老旧房屋的检测鉴定及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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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老旧房屋质量验收与损伤评定
第四章 老旧房屋质量验收与损伤评定
第一节 老旧房屋质量验收
一、项目质量验收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项目的验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应
当满足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具有完备的工程技术和经济数据,有正式的质量保
证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未
通过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项目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①按照施工项目的设计及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②具有完善的工程技术文件、工程管理数据;
③具有施工所需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检测报告;
④由承建方签字的质量保证书。
⑤具有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等各部门签字确认的合格证明。
文件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在施工期间签订
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并提交一份质量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须由项目勘察、设计
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后,要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
确保其质量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范,并且要与设计文件
和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同时还要提交一份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施工单位
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受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
并有完备的监理数据,编制了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相
关负责人共同审阅签字;由城乡规划行政机关对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是否满足,
作出批准文件;经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件;对已发现的问题,由
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或受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管机构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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