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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Theory and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New Era
如果没有完善的组织法,即便我们有最健全的法律法规,也难以保障行政法实施
的合理性与顺畅性,这就要求我们要积极参与一件事,那就是促进体制改革,从
而完善此类规章制度。
(五)新时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由国家行政法向公共行政法转变的过程中,我国的行政法主要规范的是国家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行业协会、
事业单位以及非营利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行业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
他们都具有很高的行政活动能力。因此,他们的活动规范也应当属于行政法的范
畴之内,行政法发展趋势应该将这些行业纳入行政法调控范围,这应该是行政法
在未来要发展或者演变的一个方向。自从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经济、制度等的深化
改革开始,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也逐渐地固定化,那就是要进行一次大重构,这是
旧的传统向新的模式迈进的重要一环,这里面所包含的是:
1. 体系的重建
自 20 世纪将行政法学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三大板块
之后,虽然东西方对此有着巨大差别,一方注重程序,另一方则更注重效率。但
不管怎么说都属于传统法的范畴体系。而相较于现代法,我们则需要逐渐从之前
的行政管理方向向公共治理方向进行转变,这种转变必然会导致行政法学的研究
对象、体系等发生变化。对于行政法的研究对象而言,传统法只研究组织或机构,
而现代法则还加入了具体的参与相关活动的人,这个人既是相对的人,也是参与
的主体人。可以说在现代法的要求下,我们开始围绕着“人”来重建我们所有的
研究体系。
2. 内容的丰富
受长期的历史政治因素的影响,我们传统法认为“法”只能由国家制定,也
理应由国家强制实施。而这一认知可以说从根本上杜绝了“法”多样性的可能,
而且在今天还不适用,就以国际法而言,这既不需要某个国家认可,也不需要谁
来保证实施。所以,传统法这种“硬法”的定义,已不适用于现代法这种需要“软
法”的内容需求,不能反映软法的社会性、自治性、非强制性等诸多特征。
3. 研究方法的变化
传统法在法律规范、制度等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平面且静态。这种研究方法
的优点是能够研究得更加深入细致化,但做不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全面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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