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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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年,普鲁士将行政专家小组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权转移到一些普通法院,导致裁决
机关和行政机关开始分离。1872 年到 1875 年,德国创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
1939 年,为了执行纳粹主义的要求,希特勒用行政机构受理公民控告的方式取
代了由行政法院受理纠纷的形式,此后同年,希特勒又假借精简行政机关的名义,
将一审行政法院管辖权转移给下一级机构。1946 年,德国又恢复了世界大战前
的行政法院体系。1949 年颁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建立联邦行政
法院机构。1952 年行政法院成立。1960 年,《行政法院法》取代了之前的同类
法律,德国开始建立统一的行政法院制度。从上述不难看出,德国的行政法的历
史相当之长,但它所表现的现代行政法的内容直到 19 世纪后期才开始出现。因此,
关于现代行政法学的研究它的起步相较于法国来讲也是比较晚的。
(二)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
1. 发展背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们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时期,曾经走过一段
弯路,在吸取了那时的教训之后,深刻认识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
句话的含义。于是,我们提出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而后随
着经济不断发展,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对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自由的社会
主义文明国家的信念日益坚定,我们的工作也就开始向标准、规范、制度化迈进,
各项法律法规也要求我们通过高度的法律自治来维护各项体制的逐步完善。在学
术界,我们常常会区分现代法治与传统法治,而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传统法治
是硬治之法,不仅态度强硬,目标强硬,有时候手段也很强硬,而现代法治更倾
向于软硬兼治。虽然,相比而言硬法作为法治依据更加普遍与稳定,但软法所具
备的民主、自治在法治过程中也发挥着硬法难以替代的作用。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软法”在行政法中可以包括以下几类:第一,中国共
产党党内法规。我党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就已经决定了相关法规的源头地位。
例如,在一些考核、评选等方面,虽然是在党内进行决定,但最终适应的范围还
是确定在所有的与之相对应的人身上。第二,行政惯例。在传统的行政法里,
行政惯例是行政法的基础之一。在我们还处在改革与转型的历史时期,行政惯例
更具有代表性,很多政策措施都还没有达到成熟,这个时候就需要对于行政惯例
进行掌握,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执法基准。近年来,相关部门制定
了大量的执法标准,而这些标准就是在为某些特定场合,执法人员能够在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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