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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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综上所述,被告某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之规定,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用人单位,
朱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
法定程序。原告请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
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 A
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建筑行业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劳动者往往由承接工程的不具备用
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雇请到工地做事,劳动者与工程承包单位之间并未签订劳动
合同,如果以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的话,将
不利于保护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建筑行业,只要劳动者能
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做符合逻辑的陈述,就应认定劳动
者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实际承包单位为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
以作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充分举证证
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应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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