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新时代行政法理论与应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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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诉讼制度


               中从高处坠下,住院后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辜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某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工程公司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某工程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所称其与辜某属于劳务分包并非劳动关系,故不
               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其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工伤保险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某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
               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依法
               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为用工单位违法分包情形下认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典型案例。当存在
               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
               关系为前提,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既促进了建
               筑市场健康发展,也能更好保障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本案对于明确违
               法转包、分包中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增强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具有典型

               示范指引意义。

                   四、建筑工程领域的承包单位承担其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的工伤
               保险责任


                   2021 年 7 月 25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间,第三人朱某某“因压、砸伤致
               右跖趾肿痛、出血、骨质外露”在医院住院治疗。2021 年 9 月 23 日,第三人朱
               某某向被告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原告 A 公司签收了被告邮寄的《工伤认
               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1 年 11 月 4 日被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朱

               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
               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 A
               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系 B 公司设立

               的分公司。第三人朱某某的银行流水显示,A 公司、B 公司均向第三人朱某某发
               放了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
               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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