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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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and Rural Fi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第五节  基于“互联网 +”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体制
                                             优化路径



                 一、互联网 + 时代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体制优化的背景

                  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就是主要从事某种单一的农产品的初级生产为主,其规模
             要大于分散经营农户的生产规模,而且专业程度较高。区分其与一般农户的标准,
             主要有两个维度,即规模和专业化。特点就是所生产的农产品较为单一,参与市
             场流通比较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生产主体的企业化经营单位,具有法人性质,

             和专业大户相比,虽然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但是其产业链较长,集约化、专业化
             程度较高,并非简单的从事初级的农产品生产。这种模式集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
             加工、流通、销售为一体,可以涵盖到第一二三产业,例如一户人家既种植大规

             模的土地,又开办了农产品加工厂,还从事乡村旅游或者经营农家乐等。特点就
             是商品化水平较高,生产技术和装备较为先进,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生产
             效率极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之间通过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或者其他生产资

             料采取一定合作方式的经营联合体。这种模式是一种互助性质的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其规模更大,专业化水平更高,与市场的结合程度也更高,是农民自愿组织
             起来的联合经营体,也就是“抱团取暖”。特点是分工明确,从生产、加工到销

             售都有专门的团队在做,其生产效率也因此得到提高。
                  龙头企业所经营的内容,可以涵盖到整个产业链条,从农产品的种植与加工、
             仓储、物流运输、销售甚至科研都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都比较高,通常与农户的
             合作社模式主要有“企业 + 基地 + 农户”、“企业 + 专业合作社 + 基地 + 农户”

             等,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能带动农户的发展,甚至带动一个区域的特色农
             产品的发展,效率远远高出于前三种新型经营主体
                  其次,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步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水平不断

             提高,市场竞争和发展带动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 2012 年 3 月,国务院出台了《关
             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0 号,以下简称“文件”),
             厘清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快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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