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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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
            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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