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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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六)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完毕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于依法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由执法部门负
责保管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
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承担。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执法部门可以建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账户,并指
定内设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对办案机构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
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 24 小时内将财物
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对查封、扣押、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
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 24 小时内,将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
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
后的 24 小时内移交。
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 24 小时内进行鉴定的,经办案机构
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后的 24 小时内移交。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
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
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
的专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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