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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
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
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
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
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
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
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
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
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
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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