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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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
             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
             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
             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

             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
             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

             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
             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
             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
             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

             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
             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
             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
             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
             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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