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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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执法部

            门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
            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
            上缴国库。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3.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根据 2019 年 2 月 15 日第 6 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修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
            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
            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

            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
            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

            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
            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
            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

            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
            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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