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193

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
             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83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