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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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款
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
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工作。
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
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
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
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接到事故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
同级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信息,应当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讯方
式进行上报,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进行上报。现场无法通过特种设备
事故管理系统上报的,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24 小时内通过系统进行补报。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
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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