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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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
            时逐级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
            24 小时内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
            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

            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事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

            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接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
            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

            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实行分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因客观原因暂时无

            法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本级人民政
            府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

            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
            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法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

            调查,也可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组织进行事
            故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 30 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
            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死亡且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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