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46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
时逐级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
24 小时内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
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
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事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
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接收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信息。
第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
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
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实行分级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因客观原因暂时无
法确定是否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本级人民政
府的意见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
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
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法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
调查,也可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组织进行事
故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 30 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
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 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死亡且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一般
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