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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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是必然趋势,必须创设双方
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平等对话机制以便把握民意倾向,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互补合
作机制。而社会组织作为公众代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也应当做好社会监
督工作,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监督政府也监督公众参与。政府应当促进建立社会组
织监督机构,这种监督机构可以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有助于化解协
调双方的误会和矛盾。而且,社会组织必须加强自身参与能力建设,一方面提高
自身筹资能力,拓宽筹资渠道,增强自身独立性,并引进高水平专业人才,建立
组织内部培训机制,提高组织成员的参与水平和能力,提高社会组织的代表性和
代表能力。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影响评价的监管
虽然当前社会组织的数量不断攀升,但许多社会组织都疏于管理,形同虚
设,存在对社会组织重登记、轻监管和扶持的现象。为使社会组织更有效地参
与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使社会组织与政府既相互合
作,又相互监督,形成平衡的关系。首先,必须强化对社会组织监管的法治化建
设,完善社会组织法律监管体系,尽快颁布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方
法,将网络组织纳入监管中,促进新型社会组织的有序健康发展,使社会组织参
与评价程序规范、权责明晰。其次,加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力度,明确社会组织
信息公开的次序、时效、程序等内容,使社会组织的运行透明公开,置于公众的
监督下,从而解决社会组织信任危机问题。并对违反信息公开的社会团体加强责
任追究,提高社会组织在信息公开方面违规的成本,这就要求对现有规定加以完
善,清晰责任认定标准和违规惩戒程序,使处罚措施落到实处。逐步规范社会组
织的监管体制和运行体制,推动社会组织良性运转,使社会组织能够真正承担起
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并参与社会管理。最后,也应当,鼓励公众
积极加入社会组织,并通过社会组织表达合理诉求,组织化、科学化参与环境影
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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