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P. 240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Treatment


            达意见,并且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治理产生影响的行为。”而全面、准确的信息公
            开就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保障,是公众参与的基本。
                首先,必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信息透明度。评价过程中,公众有权利

            了解相关项目和政策的真实情况,也只有在了解情况后,才能为参与提供根据和前
            提。政府应当建立全面的信息网络系统,加大政务公开程度。对于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的背景、选址、规划、污染物、地表水环境、空气环境、声环境等信息,以及
            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设计,所用数据及技术都应当进行公示,同时增加信息发布平

            台,让公众有更多的渠道了解信息。项目的论证、审批等环节也必须公开透明,另
            一方面,除了帮助公众了解信息,保证信息及时传递以外,还应当保障公众的发言
            权,借助信息公开加强与公众间的沟通对话,促进公众信息反馈,这样才能推进公
            众更有效的参与评价,更好的表达利益诉求,从而政府及建设单位和规划单位便可

            以争取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减少环境影响,控制社会风险。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也应当公开透明。目前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仅仅停留在最终评价报告的公开,对于评价的过程,公众都
            不得而知,甚至有的单位评估报告都未曾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流程的公开应当包

            括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程序、评价方案的公开,以便接受
            公众的监督,得到公众的反馈,如此一来,哪怕公众反对声音强烈,政府也有解
            释说明和安抚情绪的空间。公众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只有充分
            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当中才算真正的参与,只有通过政府的有效引导,才

            能真正将公众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主体当中,才能保障公众切实参与。最
            后,信息公开实际上是政府与公众一个互动的过程,因此,政府应当在信息公开
            透明的基础上建立有效互动的信息公开机制。要想公开的信息达到传递政策意图
            的目的,就必须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这样即使民众对政府公开的信息有

            所质疑,政府也可以予以解释说明,促进沟通,化解冲突风险。
                (三)加快环评中行政问责制建设
                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除了事态发展外,对于行政人员的问题也是
            社会关注的热点。行政问责是指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监督审

            查,并依据法定程序对其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行为追究责任,在环境影响评
            价中,则主要体现为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处于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使得
            行政问责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是中国



            ·228·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