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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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首部关于环境问责的规章,但其没有规定政府不履行义务和职责的处罚办法。一
             方面,为了惩戒环境信息公开中的违法行为,公众应当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
             问责,可通过举报、提起诉讼等方式监督政府行为。同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测评,将公众纳入政府工作考评程序中,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对政府及其领导者的
             考核中去,以此约束政府行为。另一方面,应建立回应问责机制。对于政府部门
             在应对公众质疑时敷衍推诿、拒绝回应的行为,追求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促使
             政府积极应对公众舆情,疏通公众诉求的表达渠道。


                 四、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一)完善听证会制度
                 公众既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利益相关者也是环境影响的风险承担者。环境

             影响评价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必须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一个基本方向。听证
             会制度是政府做出决策的重要约束,必须完善听证会制度才能发挥听证应有的作
             用。中国现有听证制度流于形式,受邀参加听证会的群众代表往往由上级组织制
             定或加以限制条件产生,而真正作为利益相关者的群众却并不知情,这使得环境

             影响评价的主体存在形式化,评价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必须推进公众实
             质性参与才能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听证会代表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筛选产生,
             确保公众都有机会参与。这就涉及公众代表选择的问题,首先,就个体参与来
             说,应当从环境受影响群体中选择参与代表,并从相关度出发,以不同标准选择

             参与代表,保证公众代表的广泛性。而组织化参与则主要考虑公众代表社会组
             织,同时充分发挥专业社会组织的优势,鼓励其积极参与评价。听证时,应就项
             目或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辩论,而后由公众进行发言阐述想法和意见。
             而听证会全程信息必须予以公开披露,并将听证报告最终结果公示于众,对最终

             结果予以解释说明。
                 (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民意调查机制
                 民意调查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手数据和直接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
             容,也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渠道,要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真实有效,

             使政府准确把握公众意愿,就必须完善民意调查机制。第一,促进非官方民意调
             查机构发展。在中国,公众满意度调查都掌握在政府部门的手里,甚至存在民意
             调查造假的情况,公众诉求无法得到真实反映。因此,有必要促进独立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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