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乡村振兴战略下的乡村旅游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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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乡村旅游扶贫模式创新与策略


             构。只有少数乡村旅游社区中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条件较好的个人或

             家庭从旅游中获得较多的直接经济收益,乡村旅游社区贫困人口由于资本和权利
             都极度缺乏,很难找到一条途径来分享旅游开发收益,乡村旅游社区成为外来投
             资者的“飞地”。
                 从农民个人方面看,大多数农民缺乏资金积累,即使面临致富机会,也会受

             制于开发资金的缺乏。从政策方面看,农民的筹资渠道主要是银行,特别是农行
             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单个农民所能获取的银行贷款相对于旅游投资可谓杯水车
             薪,因为在很多乡村旅游社区,由村集体或地方政府开发的营业场所基本上是通

             过招标的方式完成出售或发租的,一间铺面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而招标方根本
             不考虑外来者和本地居民的经济实力差距。农村融资难,难在农民资产得不到金
             融机构认可,无法抵押担保。解决这一问题,要深化农民山权、林权、水权、地
             权、房权等“五权”的确权抵押,颁发权证,让农民的资产有身份、有权能,资

             产变成资本。
                 各级政府掌握着扶贫资金的使用权和扶贫项目的审批权,但政府并不能确切
             了解如何行动才能最有效地帮助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这往往导致扶贫资金使用的

             低效率。要改变这一现象,需要大力促进贫困人口的民主自决,扩大贫困人口在
             扶贫项目选择上的发言权,赋权于民,即在整个扶贫开发过程中,贫困人口享有
             选择权、决策权、参与权、实施权、管理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从项目的评估、

             决策、申报、实施到监管,贫困人口自始至终参与每一个环节。
                 阿玛蒂亚森认为,贫困不仅是低收入所引起的,主要是贫困者获得收入的能
             力受到剥夺以及机会丧失所导致的。因此,通过农民增权实现乡村旅游精准扶贫

             是必经之路。通过农民增权提升贫困人口旅游发展获利能力实现精准扶贫,需要
             进行多方面的改革。
                 1. 政府需要真正放权于民
                 实际工作中,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很难做到放权于民、引导农民,他们更习

             惯于为民做主、代民做主,而这种执政思路往往成为有意无意伤害农民利益的根
             源,参与式扶贫要求农民自己做主,这就需要将选择决策权下放还给农民。
                 2. 需要改革扶贫资金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

                 传统扶贫资金的管理,是由省切块到县到乡甚至到村,而乡、村一级却没有
             权力调整和支配,这种管理体制严重束缚了基层政府的手脚。参与式扶贫中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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