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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ax System Reform and Tax Development
务院指定的其他销售管制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这里的单位是
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
户和其他人;该地点或位置在领土内。
(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消费水平,根据国家税收政
策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属于消费税范围的消费品可分为
以下五类。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征税。
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如果
它们被用于其他目的,则在释放使用时征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耗品,是指纳税人以自行生产的应税消耗品为主要原料,生
产最终应税消耗品的企业,自行生产的应税消耗品为最终消费应税货物。
其他用途,是指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建筑
物、行政管理部门、非生产性设施、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赠送、赞助、募捐、广告
宣传等、样品、对工人的服务、奖励等。
2.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委托人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人加工应税
消费品,委托人只收取手续费和部分辅料。对于代理人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易
耗品,或代理人先将原材料销售给代理人,再承接加工应税易耗品,由代理人购
买以代理人名义生产的原材料,无论是否为金融销售,均不作为应税消耗品的委
托加工处理,而是按照受托方自行生产的应税消耗品的销售情况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收货人为个人的外,收货人在货物交付给发货人
时即征收并缴纳消费税。委托自然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受托人取回后缴纳消
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税款
可以适当扣除。
委托方将回收的应税消耗品以不高于受委托部分的计税价格销售的,属于直
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代征代缴的消费税允许在计税
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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