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税制改革与税收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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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政与税收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耗品,在申报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降低征税成本,
进口时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金银饰品零售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从生产、销售环节向零售环节征收。消
费金零售金银首饰仅限于由金银合金制成的首饰和镶嵌金、银和金银基合金的首
饰。自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首饰消费税的缴纳环节由制造环节和进口环
节转移到零售环节。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已转为零售税。
以下业务被视为零售业务,需缴纳零售层面的消费税:
①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材料加工、翻新
和以旧换新,不包括修理和清洁。
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赠送、赞助、募捐、促销样品、职工福利、奖
励等。
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珠宝批发单位向经营单位销售金银首饰。
5.香烟批发
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到11%,从量税按
0.005元/支征收。
向其他烟草批发商出售香烟的烟草批发商不缴纳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转为生产和批发两个阶段后,批发企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
除已计入生产阶段的消费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营业额
和销量;增值税。
(四)消费税税目及税率
1.税目
消费税评定的目的主要是尽可能简单、科学,征税目的明确,税目明确,并
兼顾历史习惯。根据消费税暂行规定,消费税共计15个税目,具体规定如下。
(1)烟
凡以烟叶为原料加工制造的产品,无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具体
而言,它包括3个子标题,每个子标题的定义如下。
①卷烟,包括A类卷烟和B类卷烟。A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支(200支)配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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