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资源管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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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4)建筑使用状况
                   居住建筑、空置建筑各自占比、使用状况等。
                   (5)建筑分类
                   在对村建筑物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建筑物具有的价值程度、建筑年代、

               建筑风貌、建筑质量等内容进行分类,分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一
               般建(构)筑物。
                   文物保护单位: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以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保护建筑: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
               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
                   历史建筑: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
               (构)筑物。

                   一般建(构)筑物:除上述建筑外,一般建筑物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
               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一般构筑物是指不直接供人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建筑。
                   2. 建筑保护和整治模式

                   为了切实保护集镇村落富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在对集镇村落内建筑物进行分
               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村落现状和可操作性,建筑保护整治坚持分类保护、尽量“不
               动”的规划理念,提出名村内不同类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模式。
                   (1)保护与整治模式的确定。
                   保护。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

               修、改善等活动。
                   修缮。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
               等,主要适用于文物类建筑、规划确定的保护建筑的保护。

                   维修。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
               活动,主要适用于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的保护。
                   改善。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
               活动,主要适用于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的保护。

                   整修。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
                   整治。为体现历史文化名村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
                   (2)建筑的保护
                   ①文物类建筑保护。

                   文物类建筑的保护是针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拟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的保护
               措施。对这类建筑的保护和整治,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进行严格保护,不折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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