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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或者使用。”1994 年 12 月 22 日,国家原环境保护局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 14 号令),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点落
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逐步规范化。
1998 年 11 月 18 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53
号令),标志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00 年 2 月 22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环发〔2000〕38 号)。2001 年 12 月 27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建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 13 号令,200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2009 年 12 月 17 日,原环境保护部印
发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细化了“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内容。2014 年 4 月 24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017 年 10 月 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的
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与旧版《条例》相比,
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
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
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
审批要求;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同时,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
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
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概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并有效运行
的最后一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把关的关口,是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
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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