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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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环境监测
中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方案。
2. 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 338 个地级(含地级以上)
城市及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其中,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有 861 个集
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3. 水源地筛选原则
水源地筛选原则为: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指行政级别为地级的自治州、
盟、地区和行署;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水源地,指向县级城市(包括县、旗)
主城区(所在地)范围供水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只统
计在用水源,规划和备用水源不纳入;各城市(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的年取水总量需大于该城市年生活用水总量的 80%。
4. 采样点位布设
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m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
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 100m 处设置监测断面。
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 2 个
以上。
地下水: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布设 1 个监测点位。
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 0.5m 处。
5. 监测时间及频次
(1)月监测
各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上旬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
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2)季度监测
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属地级(含地级以
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3)全分析
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所在城镇)的所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 6—
7 月进行 1 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6. 监测指标
(1)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按照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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