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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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环境监测

             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
             污染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
             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在每月 5~10 日内进行采样。

                 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
                 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计划和流域受纳污染物的总量削减

             规划中,以及为此所进行的同步监测。
                 为配合局部小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时反映整治的效果,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
             采样频次,具体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目前常规的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均为月监测。

                 4. 数据整理与上报
                 纸质文件(邮寄传真)、电子件(光盘、邮件)、专用软件直接入库。
                 (二)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全面及时
             地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提供重点流域水质状况,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函〔
             2003〕2 号文件要求,在淮河、海河、辽河、长江、黄河、松花江、珠江、太湖、
             滇池、巢湖等重点流域全面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1. 月报范围及监测断面布设
                 重点流域月报的范围是淮河、海河、辽河、长江、黄河、松花江、珠江、太湖、
             滇池、巢湖等重点流域的 573 个国控水质监测断面和 25 个国控湖库的 110 个点位,

             断面(点位)名单见《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地表水监测断面》(原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2002〕3 号)。浙闽片水系、西南诸河和内陆河流等流域片的 77 个水质
             监测国控断面和青海湖暂不实施水质月报。
                 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与各垂线上的采样点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后,按照新规范执行。
                 2. 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与时间

                 (1)月报监测与评价项目
                 河流水质:水温、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BOD 5 、氨氮、石油类、
             挥发酚、汞、铅和流量共 12 项,其中流量用以分析水质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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