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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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消防监督管理
年至少检查1次;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开展形式检查,即查看由消防维保单位或从事
消防设施检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发现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和不能立即整改
的火灾隐患要根据火灾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给出合理的整改期限,逐步建立起“规范
执法、重点突出、紧盯不放”的长效消防监督管理机制。
(三)合理划分管理职权
对政府部门的职能进行系统设计和准确定位,既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又
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举措。从公共资源的配置来看,每个行政部门拥有的公共资源
总是有限的。近年来,提出了加快推进以“五大消防”为基本特征的消防现代化建
设,“责任消防”更是作为工作核心加以明确,而其中心思想恰恰是厘清消防监管的
有限责任,防止和避免基层消防工作责任的扩大化、无限化。虽然公安部也出台了消
防监督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消防监督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责任倒
查,但从全国各地发生火灾后追责的情况及实际工作情况来看,不少火灾事故发生之
前,相当一部分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已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可事态发展
已超出自身及消防部门本身职责和能力范畴,导致很多火灾隐患并未得到整治。
针对这种情况的相关责任认定,现行规章制度下并没有专门解释。为此,建议把
没有列入检查监督进度、已下发法律文书但在整改期限、非法建筑已走完执法程序并
抄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提请政府综合整治、动态火灾隐患等非故意执法过失等情形
下发生的火灾事故,在责任倒查中对消防监督员和社区民警实施免责制度;同时,可
以考虑进一步弱化直接监管,稳步鼓励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消防管
理,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机构在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中的调节作用,避免
因法定职能多样化后消防部门的职能泛化,最终构建起消防三元化管理格局,即以单
位自主管理、第三方评价认证和消防机构为主体的监督管理模式,逐步改变那种认为
消防工作仅仅是消防部门一家之事的错误观念,确保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在法律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简化执法流程
消防监督执法的首要任务是消除火灾隐患。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时间来看,目
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之后花费大量时间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而在行
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占据了大量时间。从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的实效来看,存在“重处罚、轻整改”的现象,对隐患的整改、罚款和“三
停”未形成有效的执行机制,存在“不会办、不敢办”的畏难情绪。对此,可以参照
交警执法,考虑进一步简化执法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对能够当场整改且情节轻微
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不能够当场整改火灾隐患的,优先适用简易处罚执法程序。对
消防监督检查环节移交的照片等相关执法资料能全面、客观反映违法行为的,直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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