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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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转型研究
Research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Tax Administration
能已经越来越好。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日趋成熟,海量数据的采集、预处理、清
洗、存储、分析等在技术上已经不是难题。而云计算为大数据处理提供了计算平
台和存储空间,降低了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的成本。人工智能的自我学习能力则可
以为大数据(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信息)的充分利用开拓广阔的场景,如预测、
风险提示,等等。这些基础技术的不断成熟,既构成了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第
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基础,也能够让这一制度在将来的税收征管乃至国家治
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税务系统内部统一的信息平台逐渐完善
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共享涉税信息的前提是税务机关首先要统一自己内部的信
息平台。税务系统历来比较重视信息化建设,1994年即启动了金税工程,经过多
年的努力,金税工程三期在2016年实现了全国统一应用。就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平
台建设而言,在纵向上,国家、省、市、县四级平台已经实现互联;在横向上,
2018年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原来国税和地税的信息平台也已基本实现了整合,
这均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共享涉税信息打下了基础。
4.其他系统的信息平台建设正在逐步展开
当前,中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第三代居民身份证也
正在试点,国民身份信息的联网已经成为现实。在银行系统,各大银行上下级之
间的信息互联早已打通。2015年,中国开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房产在内的
不动产全国登记、联网已经全部实现,国民的不动产拥有情况已经实现“全透
明”。2018年4月,随着中国第一张全国统一的电子社保卡的签发,社保卡的电
子化在全国稳步推进。此外,车辆、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平台建设也取得了很
大成效。这些税务系统之外的其他系统的信息平台建设,为涉税信息共享的实现
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尚存的困难
1.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来看,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税
收征管法》第六条之规定,但该条款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对制度建立的具体要素语焉不详,可操作性不强。首先,提供涉税信息的第三方
主体不明确、不全面。关于第三方主体,相关条文所表述的是“政府其他管理
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但对于究竟包含哪些政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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