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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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管理
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但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办法,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时发现的计算上或累计上的错误,应进行修改并取得
投标人的认可。
8. 接受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提供履约担保
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应接受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投标
人有权要求招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招标
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
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当
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
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监理
(一)概述
工程建设监理,就是监理的执行者,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及其责权利,进
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促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投资和质量按计划(合同)实现,
避免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达到工程建设的好快省及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
目的。
按照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
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监理活动的实现,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应当有明确的监理执行者,也就是
必须有监理组织;应当有明确的行为准则,它是监理的工作依据:应当有明确的
被监理行为和被监理的行为主体,它是监理的对象;应当有明确的监理目的和行
之有效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等。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
1. 投资控制
在建设前期,受业主委托进行可行性研究,协助业主进行投资决策 . 控制好
投资估算总额;在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设计标准、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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