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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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管理


             场地周围环境及障碍物情况。资料主要由气象部门及设计单位提供,主要用作确

             定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进行施工平面图布置设计的依据。
                 六、年度计划编制


                 中国水利部于 1998 年 9 月 4 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
             的通知》(水建〔1998〕350 号)强调,要严格资金管理。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切实加强水利建设资金计划、财务、审计、施工和质量等环节的协调、管理和检
             查监督。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年度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
             容,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严禁截留挪用建设资金,要制定专门的检查监督制

             度,严肃政纪法纪,强化监管手段。根据水利部、财政部于 1999 年 5 月 25 日颁
             布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

             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
             决算是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发〔2000〕20 号)文件,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
             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中央项目的年度计划由水利

             部报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
             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
             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

             备案。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
             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
             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地方已承
             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
             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他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

             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因此,项目法人要重视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依据
             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和项目施工计划,制定合理且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年度计划,
             提高年度计划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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