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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第三节  建设实施管理



                一、开工备案管理

                (一)概述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自

            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以便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为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
            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

            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
            工需要等。工程开工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
            即整改。开工审批取消后,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法人应到有关部门
            补办。
                (二)各阶段的责任事项
                ①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流程和应当填报的信息;一次性告知填报信息

            内容。
                ②备案阶段责任:对申请人填报信息进行核对。
                ③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填报信息不齐全、内容不完

            整、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根据备案意见通知进行补充完善)。
                ④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的进行备案。
                ⑤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条件受理通过的;不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危害的;违反程序进行受理的;办理受理、实施
            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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