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理论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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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⑤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⑥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
             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⑧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

             位应当保证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
             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

             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
                 ⑩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

             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
             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

             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
             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
             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③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④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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