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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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矿山修复
第四节 矿山生态修复市场化发展
一、以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演进
(一)政策思路初步形成
1989年《土地复垦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土地复垦步入法制化阶段,但主要
是从责任约束的角度针对复垦义务人做出的相关规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
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提出探索通过市
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加快治理与恢复;2009年,《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提出,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
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市场化机制的思路,矿山生态修复
基本原则从原来的“谁损毁/破坏、谁复垦/治理”,拓展为“谁损毁/破坏、谁复
垦/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社会投资修复对象主要是针对历史遗留和责任主
体灭失的废弃矿山,但并未明确具体的激励措施内容。
(二)政策措施不断明确
2011年和2012年,《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
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开始实施,明确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包
括:按规定退还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赋予投资单位或个人复垦
后的土地使用权或收益,对自行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的土地权利人进行补贴,
以及对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和流
转等内容;2012年,原国土资源部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将历史遗留工
矿废弃地复垦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激励地方政府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进
行复垦,并于2015年发布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等5部委出台《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
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大力探索构建
“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明确加强政策支持,提出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调查变
更,将符合条件的矿山废弃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及深入推进历
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措施;2017年,《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
见》(国土资规〔2017〕4号)提出,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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