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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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矿山修复


                 二、地方实践的典型模式与特点

                 (一)基于政策参与主体的典型模式
                 从社会投资主体角度分析,在资本投入回报的利益驱动下,社会投资主体对

             于政策的利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资源使用权,主要包括社会企业取
             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社会企业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矿山企业取得景观
             资源使用权等典型模式;二是获得资本投入资金收益回报,主要包括社会主体投

             资修复获得投资收益、政府引导出资修复撬动金融资本投入等典型模式。前者以
             取得资源使用权为目的,投资主体参与修复过程,收益在后续利用土地的过程中
             产生,主要利用的是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和土地差别化供应政策中关于修复取
             得资源使用权的相关激励政策;后者以取得资金投入收益回报为目的,投资主体

             不直接参与修复过程,也不后续利用资源,收益在修复完成后直接取得,主要利
             用的是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激励政策和土石料利用政策,以及政府主导修复后出
             让土地的相关激励政策。地方政府具有多重职责定位,其既是历史遗留矿山的修

             复责任主体,同时是激励政策的主导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并对生产矿山生态修
             复进行监管;矿山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利人具有双重身份定位,其既是生产矿山
             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也是激励政策的受益主体;社会企业(个人)主要是受到
             了投入修复的收益回报吸引,自主选择参与到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或者生产矿山的

             修复中。此外,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可能涉及集体土地,村集体(农民)可通过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参与到矿山生态修复与后续利用中,获得修复利用
             收益。总体而言,在责任约束前提下,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分别对历史遗留废弃
             矿山和生产矿山具有较大的政策参与积极性。其中,地方政府的大力推进和合理

             规范是政策实施的基础。
                 (二)地方实践分析
                 目前,河北省、安徽省、江西省、重庆市、贵州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制定出台了落实《意见》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从不同

             层面进行细化、补充和推进。总体来看,相关激励政策引导的矿山生态修复市场
             化方式受到自然社会条件限制,由于各省(市、自治区)所处的自然地理位置、
             社会经济条件及矿山特点不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发挥的激励效果有所差异。例

             如,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等地具有地广人稀的特点,矿山大多处在偏远地区或
             生态红线范围内,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相对较低,以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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