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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及实践研究
Research o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Land Space
的可行性不强;重庆市和云南省等地具有矿山点多面广、分布偏远、生态环境脆
弱、修复治理成本高、恢复周期长等特点,不具备修复成耕地或进行矿山土地综
合利用的条件,且产生的废砂石难以外运,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难度较大;而在
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浙江省和江苏省等地,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矿山土地修复再
利用的概率则相对较大。具体到各项政策如下所述。
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政策运用灵活多样。在实践过程中,矿山土地综合修
复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矿山区位、周边景观等条件密切相关,除了从资本投入
回报角度总结的典型模式外,在土地利用方向角度,形成了以社会资本参与的
“矿山生态修复+产业园”“矿山生态修复+生态农业”“矿山生态修复+人文
旅游”等模式;在出资运营角度,形成了企业全资投入运营、企业和政府共同出
资合作运营等模式;在资本投入主体角度,形成了第三方社会企业、矿山企业等
投入模式;此外,集体所有的废弃矿山还出现了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企业合作的矿
山生态修复投资模式。
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激励政策因地而异。在建设用地指标有需求且相关政策
实施渠道相对通畅的地区,指标激励政策具有良好效果。如重庆市在地票制度基
础上完善矿山生态修复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及收益分配方式,明确矿山企业
自行修复的地票收益归该矿山企业,委托其他投资主体修复的地票收益按双方约
定执行;江西省规定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损毁的非耕地修复为耕地,经验收合格后
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
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调剂使用,并可作为质押、抵押物向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
性银行申请融资贷款,社会资本投入的按协议约定取得各类指标流转收益,不直
接参与土地指标流转交易,为了避免一个矿山生态修复多头立项问题,还建立了
“1+N”的管理方式;江西省和安徽省规定矿山生态修复为林地的,经验收合
格可申请获得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奖补;甘肃省规定社会资本投资的生态
修复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投资主体的需求后,
节余指标可进行跨区域交易,指标交易的净收益可按一定比例(不超过50%)奖
补投资方。
土石料利用政策严格规范有序推进。在土石料利用方案上,安徽省、江西省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均规定方案中应明确土石料利用或回收量、回收(修复)期
限及生态修复责任等内容;在土石料利用政策涉及矿种上,江西省规定对一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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