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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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治理
式无法应对上述变化,亟需新的制度框架来替代。
(二)区域大气环境标准不统一
环境标准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动力,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依托,为环境
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对推进区域环境协同治理起先导作用。
2014 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提出重点区域环境污染的联合防治实现
“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和统一防治”的措施。长三角作为中国重点区
域之一,大气环境标准不统一。
.排放标准项目不一致
上海走在长三角地区前列,制定了《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汽车制造业
(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物制药行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等 13 项大气环境标准,但是浙江仅四项,而江苏则主要执行国
家标准。
.排放标准值存在差异
以《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排放为例,上海现有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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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120 mg/Nm ,新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80 mg/Nm ;
3
浙江现有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30 mg/m ,新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3
10mg/m ;江苏执行国家标准。上海标准值最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远远高于浙
江和江苏。大气环境标准不统一造成高环境标准地区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高污
染行业和企业向周边地环境标准低地区转移,形成“你保护,我污染”的局面,
削弱了区域大气环境治理的整体效果。
(三)区域环境执法不协同
近年来,随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呈现出复合性、区域性的特征,三省一
市在环保部的支持指导下,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及污染执法监管,
签署了《长三角地区环境执法区域联动倡议书》,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专章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强化领导责任,区域环境执法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是,仍存在如下问题。
.部分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导致工作
导向出现偏差,环境执法弱化,甚至阻碍环境执法。例如,亳州市谯城区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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