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P. 142

长三角区域生态绿色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Green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Path of Ecology in Yangtze River Delta


            政府 2016 年出台《亳州市谯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文
            件,明确未经市纪委监察机关备案,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这直接导致隶属于地方的环境保护部门环保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对战略性新兴产

            业环境执法普遍不严。
                 .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联防联控行动主体缺乏法律保障。大气污染跨域流动的特点决定了区
            域内各省市之间要采取联防联控行动,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是联

            防联控行动的主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这种权威地位并非建立在合法性的
            基础之上。第二,联防联控的运作机制缺乏法律保障。虽然三省一市先后出台了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设有专门章节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
            合作机制中的具体职责,但是较为宽泛,未明确区域环境质量责任主体,缺乏强

            有力的约束机制,不能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框架,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联防联
            控的效果。
                 .各地区环境监管力度存在差异
                由于长三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在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目标选择上,

            一些城市的目标函数可能与区域联席会议中确定的目标存在差异。一些地方政
            府在一定程度上仍扮演理性“经济人”角色,为谋求发展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
            发生,如 2016 年安徽省政府对各地市目标管理考核权重中经济权重上升,但生
            态环境类指标权重却下降,导致一些行政单元在区域大气环境治理中出现“说起

            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并对区域环境治理存在畏难情绪,
            存在明显的“搭便车”行为。执法力度不统一造成污染行为向区域内薄弱地区转
            移,不利于整个区域大气环境的改善。


                二、推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区域行政、市场与社会协作治理的制度框架
                单一化的区域行政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无法适应长三角大气污染治理的需
            要。从区域行政主导、分地区分部门负责的统一监管制度转向行政、市场与社会

            之间合作治理的制度框架,整合行政、市场与社会三种机制,破除“区域边界”
            和“功能边界”,进一步发挥区域间的协同效应是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治理制度
            替代的现实选择。



            ·132·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