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农村经济发展理论创新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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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村经济结构改革



             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作用,也无视法律的存在。传统社会习俗的约束力崩溃而
             法治应有的作用没有建立和发挥。
                 当前面临建立新的农村社会新秩序。在经历了第一个阶段的强制管理和第

             二个阶段的自由发展之后,当下农村社会秩序正在发生变化。实行集权性的强制
             管理和任其自由发展的社会秩序,都会走向事物的两个极端。当下农村社会生产

             力和生产关系得到了更大的解放和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和物质财富得到了较大提
             高,私有财产一定程度聚集,土地虽然是农村社会主要的生产资料和资源,但不
             是唯一。在第二阶段基础上积累起来社会问题多样,如果再任其发展,农村社

             会秩序最终将会更加无序。因此,当下农村社会亟须建立新的有效的社会管理秩
             序。使当前的农村社会既自觉遵循传统道德礼俗的规范和约束,又严格遵守法
             律,知法守法,做到礼法结合,充分发挥德礼的教化作用和法律的指引、评价、

             预防、教育和强制作用,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相处有序状态。


                             第三节  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主体



                 农民是农业生产的决策者与经营者,因此也成为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主体。
             面对农村经济有效需求不足、农业结构不合理、农民增收缓慢等问题,党的十九

             大报告中提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等重要指导思
             想,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主体性地位。在此基础上,还需
             要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与导向功能的发挥,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与产业结构调整,

             以农民为主体、以集体经济为纽带探索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路径,以更好地推
             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一、农民在经济领域中的主体性


                 主体性主要指人通过主观认识世界从而做出行动判断,并在实践过程中表现
             出个人的能动性与主动性。农民主体性是指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
             农民拥有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这一概念常应用于乡村

             治理研究当中,认为在村庄治理过程中激活农民的主体性、激活基层农民组织
             的主体性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基层村民自治的制度优势。实际上,中国正处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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