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废水处理与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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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规划环评研究
保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能及时地根据社会、经济和环境情况的变化,对规划做出
调整。
对于已完善了后评估制度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
评价不应再按照常规评价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评价工作,对于规划所包含项目涉
及的普遍性问题,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后评估制度中已重点分析解决的,应在
已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基础上研究项目的环境影响。这不仅有利于适当
简化执行的工作程序,其次也是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一种“后评估”方式,
一种环境影响的延续性研究与具体的补充。
2012 年 5 月 15 日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
水路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一次强调,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通知》要求,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规划时,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
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知》指出,综合交通运输
体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立足当地资源环境特点,重点分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规划实施的环境制约因素,预测分析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实施对区域资源环
境的直接、间接和累积影响,并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轻环境影响的针对性
措施。
广东省环保厅发文明确要求,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将区域和
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依据,重点开展电网、交
通、石化和火电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开发规划环评,引导全省产业合理布
局,加快制证更为严格的锅炉、水泥、化工等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珠江
三角洲地区制定实施严于省内其他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江苏省作为经济发展大省,环境保护要求同样走在全国前列。江苏省环境保
护厅也正式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
环办〔2011〕308 号),文件要求江苏省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江
苏省要求尚未开展规划(E 域)环评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涉及化工、印染、
电镀、酿造、重金属等定位的集中区,应立即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报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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