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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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Practical Technique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三、环境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

                 组织实施标准,是指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标准实施监督,是指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
                 (一)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
                 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所管辖区域环境要素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的划分
             环境功能区,对各类环境功能区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标准级别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按国家
             规定,选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点位或断面。经批准确定的监测点位、断面不得任意
             变更。

                 各级环境监测站和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
             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频率和分析方法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照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跨省河流、湖泊以及由大气传输引起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方面的争议,由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报环境保护
             部门协调解决。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

             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

             应的指标。
                 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
             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

             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
             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
             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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