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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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生态环境保护
源开发利用的消纳问题,这也有利于推动流域的整体高质量发展。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意,风光能源项目需要占用较多土地,应当加强流域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保障风光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土地供应,
推动流域范围内风光能源开发利用。此外,目前风光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是西部地区,
位于中国主要流域上游。风光能源项目导致的土地用途变化可能会对流域生态系统造
成一定压力,降低流域土地碳中和效果。因此,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之中,也需
要加强对风光能源项目碳中和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三)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流域生态系统中包含有大量的森林和湿地,这些自然要素具有较强的碳中和能力。
例如,相关研究表明,2020 年长江经济带林地碳汇量为 81.81TgC/a(300.26TgCO 2 /a),
散木林和四旁树等其他生物质碳储量为 6.60TgC/a(24.21TgCO 2 /a)。流域森林和湿地
系统越发达,流域碳中和能力就越强。因此,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需要重点
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和土地利用改善,增加森林和湿地面积,增加碳汇储量。具体
而言,相应的措施包括:在水源涵养区开展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工程和土地
整治工程,进行重点水源涵养区的封育保护,提升林地面积和质量,增加林业碳汇;
加强中下游和入海口湿地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增加湿地碳汇储量。除了上述措
施之外,由于森林和湿地需要较大的生态流量,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水资源规划
方面还需要加强生态流量保障,提升水资源配置的适应性,在出现极端天气时,需要
优先保障生态用水需要。
为了确保流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修复顺利进行,应当充分发挥生态补偿制度的保障
作用。中国主要河流大都自西向东流动,上游主要位于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
为落后,中西部地区省市普遍面临较为严峻的发展任务。但是为了涵养水源、防治水
土流失、提升碳汇储量,上游地区往往同时面临较重的生态修复任务,受到严格的空
间开发利用管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流域的公平均衡发展,调动上游地区提供
生态服务的积极性,应当充分发挥生态补偿制度的保障性作用。《环境保护法》第 31
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
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
补偿。”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流域上下游之间的补偿。目前,基于财政转移支付的生
态补偿实践开展情况良好,但是基于协商和市场规则进行的生态补偿实践还不充分。
为了增加碳汇、加强流域土地利用的碳中和效果,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这
一制度的保障作用,探索通过多种形式和方式就碳汇服务进行补偿,以推动流域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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