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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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环境监测概述




                    《空气监测规范》第 6 条规定: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
                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其监测目的为:一是
                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大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是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
                各环境功能区大气污染物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要求;三是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大气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四是确定监
                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五是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变
                化趋势;六是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2)地表水监测
                    国控监测点位(断面),以全面反映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为目的,确定国控

                监测点位(断面),分为河流断面和湖库点位。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
                术规范》(以下称《水监测规范》)规定了流域监测、污染应急监测、洪水期与退水
                期污染应急监测目的。
                    流域监测:以掌握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其污染趋势,为流域环境规划中限期达
                到目示的监督检查服务,并为流域环境管理和区域环境管理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
                供技术依据。

                    应急监测:在已有资料基础上,迅速查明水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与范围,以及
                污染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应急处置决策部门提供可靠依据。
                    洪水与退水期监测:掌握洪水期与退水期地表水质现状及其变化趋势,及时、准
                确地为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水污染信息,以便针对可能发生
                的水污染事故制定相应处理对策,为保障洪涝灾区人民健康与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 监测点位设置原则
                    (1)空气点位设置原则
                    地级以上城市(含部分州、盟所在地县级市)依据城市建成区面积、人口总量和《空
                气监测规范》第 4 条、第 8~10 条,第 12~13 条要求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各城

                市核实本市监测点位数是否满足《空气监测规范》附件二中点位设置最少数量要求,
                最少监测点位数量大于 20 个的特大城市,可针对本市实际,在充分论证监测点位代
                表性前提下,其监测点位数量可适当低于《空气监测规范》要求点位数量,但最少监
                测点位数量不低于 20 个。
                    当现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出现《空气监测规范》第 15 条所列情况时,可申
                请增加或变更监测点位;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调整,执行《空气监测规范》第 15~16 条、
                附件 4 和《关于增设和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48 号)

                相关规定。
                    (2)监控水体确定原则
                    一般来说,国控监测点位(断面)布设在重点流域和重要水体,监控重点流域干
                流及其重要支流、重要湖库、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跨国界河流,国控水体选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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